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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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等。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协会既然履行法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又对其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消费者协会就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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