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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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 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当庭将各自持有的证据进行交换,而更为重要的是一方当事人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出有效证据来,对案情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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