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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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承担的义务有:发布公告或通知被邀请的或已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将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
中止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 1、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通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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