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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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内容如下: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说明;房屋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税负协议;权属转移登记;房屋交接;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双方签字和签字日期。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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