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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果债务是婚前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共同承担,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案例】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2年3月,郭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欠某银行贷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承担。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请郭某偿还。【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对郭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约定欠某银行贷款由刘某承担,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任何一方要求偿还。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郭某辩称原告应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但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故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夫妻离婚应当共同承担共同债务,首先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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