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得采用定期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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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标准如下: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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