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把腰部扭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把腰扭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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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时把脚扭伤骨折,已经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中把脚扭伤;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把脚扭伤;也不是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下班在厂里扭伤脚不算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况: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时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外出工作时,失踪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事故受伤的;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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