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对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会计账册问题的是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原告是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胜诉,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财务负责人乙归还账本,因此以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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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受侵害起诉的方法: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要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由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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