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综上,若股东不存在替其他第三者代持等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有权将其名字记录于股东名册,同时要求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