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nn“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启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指出,审判期限的计算是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二天算起;改变管辖和补充侦查的公诉案件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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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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