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不过该条款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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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营损失应当这样确定:侵权行为导致的经营损失,一般按照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收益确定,损失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若导致受害人的经营损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数额对其进行财产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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