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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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人不出庭的,如果被告提交了正当的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如果被告没有提交正当理由的,并且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处理离婚诉讼中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形的方式为:若被告提交了正当的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如果被告没有提交正当理由的,并且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发出传票,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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