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与是否是造成离婚的过错方没有关系,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是十分谨慎的,一般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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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也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法院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问题。这一条文并没有限制,离婚的过错方行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享有抚养的权利以及义务。因此,即使父母其中一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法定的过错,也不能剥夺该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子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父母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话,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但总的来说,法院还是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过错方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双方视情况协商好即可,协商不了的可以上诉法院。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前提,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条件、居住环境、身体状况等等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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