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水资源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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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旅游中心提出申请:经营单位向市旅游中心提出开展漂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附有单位概况、经营情况、配套服务设施及景区规划情况等相关资料,由市旅游中心依据《舒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资源部门审批:经营单位持市旅游中心初审意见,到乡镇和水利等部门申请河道审批。乡镇和水利部门设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合格者予以审批,提供批准证明等相关资料。资格审查: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DB22/T1817-201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由质监、食药监、卫生、公安、海事、安监、交通、物价、旅游等相关部门,逐项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到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经营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市工商管理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报请行政机关批准前,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研究编制建设项目报告,并附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落实足够的发展资金。第二部分,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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