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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河道整治应当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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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申请书; 2、河道管理范围占用、开发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附具有相应资质编制单位编制的防洪论证等); 3、河道管理范围占用、开发建设方案(涉及占用、开发建设方案的基本资料;平面布置图或规划局核定的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方案、拟建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4、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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