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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定罪身份”。典型的例子是: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贪污罪。强奸罪也是如此。 2、不真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也能成立,但如果具有该特殊身份,则会影响到该罪的量刑。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量刑身份”。典型的例子是: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一般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的区别: 1、纯正犯与不纯正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犯只能由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犯,可以由单纯的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构成犯罪。 2、纯正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 3、不纯正犯是指即可以由形式实施,也可能由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的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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