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迁,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你说得不是太清楚。现将可以拆迁的规定附在下面,供你参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20日发布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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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 (一)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成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成为产权置换; (三)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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