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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2023-05-17 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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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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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是集体组织所有,所有权只能在组织内部流转。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继承。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因此不能够继承,而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其特殊性质,同样不能够进行继承取得,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宅基地上建立的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可以被继承的,只是当继承人继承该房产,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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