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照超时劳动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律不提倡加班,从诸多方面限制加班,对不安排加班,是提倡和支持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针对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法律支持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
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依法进行维权: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进行查处和责令期限内支付加班费; 2、通过上述方法不能维权或者因加班费事宜协商无果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