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办理公证遗嘱程序如下: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审查通过后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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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具体程序是:1、立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书、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婚姻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材料。
立遗嘱的具体程序如下:对本人身份的说明;说明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信息;说明财产状况和保险信息;表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本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注明日期。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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