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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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旅游团强迫购物了,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如果旅行社不同意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申请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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