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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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 1、故意纵火,制造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决堤水淹危害大众安全。 3、携带危险物品乘坐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公具。 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如随意拉开飞机安全门等。 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的行为。 6、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9、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0、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11、劫持船只、汽车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做出危及群众安全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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