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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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南京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虽然尚未达到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但具有法定情况的,也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金额在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诈骗金额2万元,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500元,基本刑期定为一个月监禁。诈骗金额6万元,处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6000元,基本刑罚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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