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针对南京市出版、销售地图产品罪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做出了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销售侵权产品的,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