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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因改厂名而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吗?

2022-03-07 09: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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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7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厂方因改厂名而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厂方承诺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补偿可以考虑,否则就有逃避补偿之嫌。劳动者辞职,意味着放弃补偿的权力。你们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合理合法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法律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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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小厂需要签劳动合同。无论是大企业、小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都需要在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员工进入企业试用期之日起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员工的保障.所以越早签订合同对决心努力工作的员工越有利。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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