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吗?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所以,如果承租人超过了六个月不交房租,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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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房东无权处理租客的东西。因为拖欠房租的行为只是单纯的债务纠纷,房东是不能以此为理由去处理租客的私人物品,擅自处理租客的东西是侵犯对方所有权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房东催告并经过合理期限之后,租客仍然拖欠房租的,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然解除。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如果房东出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继续出租,承租人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这些权利在目前我国不诚信的环境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房东可以说自用,也可以高于实际成交价问你买不买,承租人只能接受腾房走人的结果。对于承租人,以后尽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把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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