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符合办理失业金的,那么只需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其次,社保缴纳累计证明,即社保手册上的缴费记录。即可到劳动就业保障局申请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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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下列手续: 1、到指定的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去出具本人身份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其他规定的证明,进行失业登记; 2、到社保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金。
1.失业人员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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