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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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四个条件:行政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高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开发商交房时要提供五证。
商品房交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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