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也是认定滥伐林木罪的法律依据。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滥伐林木犯罪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滥伐林木接近犯罪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4.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即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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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标准或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没有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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