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三)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四)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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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负有的责任如下: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承担以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给予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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