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宜春市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2013年7月1日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宜春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据了解,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知识延伸——认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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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工伤期间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如下:1.一到十级工伤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3.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能领取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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