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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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在日常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下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的房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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