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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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有效。只要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夫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写明了签订日期,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就会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是有效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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