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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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分割不是一定有效的。如果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亲自领取结婚证等条件的,是有效的。缺少前述条件之一的,则无效。
协议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是有效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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