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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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18年上半年开始租用江门市蓬江区的一间铺位经营水果店,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伙口头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入伙,原告支付了被告合伙费用两万元,合伙期间,原告有参与分红。期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停止合伙经营,被告遂与铺位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将清算结余款项按照股份比例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其投资款项,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告收到原告的应诉资料后,委托了本人代理答辩事宜,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争议纠纷类型。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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