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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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工厂工人不一定等得到补偿。因为拆迁而形成的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工人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因为拆迁,导致了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工人可以此向工厂要求赔偿。一般以经济补偿为准。如果工厂拒绝支付,工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拆迁补偿项目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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