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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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的赔偿如下:当快件发生丢失、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快递公司不负其责。
快件丢失的,如果快递购买了保价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价的,则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如果是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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