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时效应该从你离开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从你离开公司至2006年5月29日公司会计主任离开时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时,期间是否已超过了两年,如果超过了两年,你的诉讼时效应该说是已经超过了,但如果公司自愿按照主任会计的材料给付提成,则另当别论.如果说没有超过两年,而这个材料又在你的手上,那么可以从2006年5月29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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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后注销的,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并且,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公司注销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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