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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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共同债务包括: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避免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不当得利;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债务;管理人或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合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司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除人民法院组织破产清算外,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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