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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回复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回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应将退回的金额从其受贿总金额中予以剔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不应从其受贿总金额中剔除。被告人陈某某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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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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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此处的“及时退还或上交”是指行为人无受贿故意下的退还或上交,如受贿故意下的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捡到东西不还且该物品价值达到一万元的,则涉嫌构成侵占罪,是违法行为。成立侵占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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