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首先需要看王某是否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即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王某所在医院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那么既使收受“红包”也不会构成受贿罪。其次,王某主观上并无收受“红包”的故意,只是患者家属硬塞的。第三,收受“红包”数额的大小,王某收的红包数额仅为2000元,原则上达不到追诉受贿罪的起点。最后,王某的并未因收受“红包”导致延误患者病情、给患者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综上,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根据《》第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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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白条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正常的红包没有问题,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到客户的红包,超过3万构成受贿。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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