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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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履行。劳动者不得与本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事,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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