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收裁定书即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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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二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申诉期间不能停止二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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