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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了人不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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