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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正常或者尚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应当读刑事责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 2、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就会要求其监护人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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