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炒卖、私自转让或以抵押、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收回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场(厂)、站、点建设及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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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从事客运经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应当予以临时扣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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