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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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有争议的处理办法是: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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