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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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最主要的待遇就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就可以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期间个人就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如果是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那么按照规定,会发放给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以及抚恤金。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再就业,或者参加了服兵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供的相应工作或者培训的。被判处死刑、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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