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驾的出租汽车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了车辆的停运,所造成的营运损失是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从以上的条款中不难知道,当营运车辆因对方的全责致使车辆的停驶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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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若是造成停运损失的,对方应当进行赔偿。停运损失根据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遭受损失而无法进行运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营运而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
出租车停运损失该赔。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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