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四)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类型较新案件;(五)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六)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七)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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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是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市最高的监察机关,各地区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的是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地方监察委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监察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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